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邛崃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与王占祥、第三人汤泽宽、罗文武、徐绍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威能源有限公司,王占祥,汤泽宽,罗文武,徐绍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成都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施维乐,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梅,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祥,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伟,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汤泽宽,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罗文武,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第三人徐绍升,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成都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能源)诉被告王占祥、第三人汤泽宽、罗文武、徐绍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威能源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霞、袁梅,被告王占祥的委托代理人张斌、杜伟,第三人汤泽宽、罗文武、徐绍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3日,原告将厂区围墙等工程承包给第三人汤泽宽,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超额支付了第三人汤泽宽工程款。后汤泽宽又将劳务转包给第三人罗文武,罗文武聘用了被告。即原告与汤泽宽是承包关系,汤泽宽与罗文武是转包关系,罗文武与被告是聘用关系,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没有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被告无据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5年6月29日向邛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被告等16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6月29日,仲裁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王占祥辩称,被告受聘到原告处从事原告施工的围墙等工程,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将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汤泽宽,汤泽宽转包给了罗文武,罗文武聘用了被告,应当视为被告和原告形成劳动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罗文武陈述,第三人没有聘请被告,工程是从汤泽宽手里承包,约定承包围墙和大门工程的劳务,后来增加了道路、管网和给排水部分。承包后,自己出技术,把劳务部分按照20%的点子转包给了第三人徐绍升,徐绍升是14个民工的班组长,带领被告等人进行施工。第三人汤泽宽陈述,对第三人罗文武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工程是自己从原告处承包后,将劳务部分转包给罗文武。第三人徐绍升陈述,自己和罗文武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自己只是农民工的班组长,带领民工做工,是罗文武雇佣自己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原告将本公司围墙及大门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汤泽宽施工,2013年11月14日,汤泽宽将工程的劳务部分转包给第三人罗文武,罗文武和第三人徐绍升口头约定罗文武拿5个点,徐绍升拿20个点给农民工,由徐绍升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之后,工程项目增加了道路、管网和给排水部分,被告参与了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成都新威围墙及大门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是工程的发包方,但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原告也没有直接招用被告和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此外,被告也没有提交聘用合同、工作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原告将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汤泽宽,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成都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