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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少阳与吴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阳,吴雪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381号原告赵少阳。被告吴雪峰。原告赵少阳诉被告吴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