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少阳与吴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阳,吴雪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381号原告赵少阳。被告吴雪峰。原告赵少阳诉被告吴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