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林金辉,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罗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好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