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罗来金、伍祖珍与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金,伍祖珍,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唐福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罗来金。原告伍祖珍。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皓,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祖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教华,职务不详。第三人唐福中。原告罗来金、伍祖珍与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简称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罗来金、伍祖珍的申请,依法追加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维建筑公司)为被告,追加唐福中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来金、伍祖珍的委托代理人李皓,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维建筑公司、第三人唐福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来金诉称,2012年11月初,唐怀万进入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与建筑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1日,唐怀万在工作时被工地上施工的车辆压死。伍祖珍系唐怀万之妻,罗来金系唐怀万的继子。伍祖珍、罗来金多次找建筑工程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建筑工程公司拒不赔偿,据此,伍祖珍、罗来金请求确认唐怀万与建筑工程公司或四维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建筑工程公司与罗来金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工程公司已将相关劳务发包给四维建筑公司,并且建筑工程公司入场施工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劳动仲裁时,伍祖珍、罗来金也不能说明唐怀万何时到工地,做的是什么工作。据此,建筑工程公司请求驳回伍祖珍、罗来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四维建筑公司未答辩。第三人唐福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3日,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维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大熊猫生态园周边1098亩配置土地农民拆迁安置工程发包给四维建筑公司。2012年11月11日5时许,唐怀万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一里塘村4组大熊猫生态园配置地农民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工地,被张洪银驾驶的自卸货车碾死。2012年11月12日,张洪银与唐怀万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张洪银一次性赔偿唐怀万家属220000元,唐怀万家属不再追究张洪银其他任何责任。原告伍祖珍系唐怀万之妻,原告罗来金系唐怀万的继子。审理中,伍祖珍、罗来金陈述:第三人唐福中系前述工地的包工头,唐怀万是唐福中喊到工地上上班的,工资如何发放不清楚,唐怀万是在工地上工作时发生事故。唐怀万已经去世,其具体是与谁建立的劳动关系不清楚,请求确认唐怀万与建筑工程公司或四维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2013年10月31日,伍祖珍、罗来金以建筑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唐怀万与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成劳人仲裁委字(2013)第301号仲裁裁决:驳回伍祖珍、罗来金的仲裁请求。上述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赔偿协议》、《死亡证明》、接(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结婚证、户口簿、庭审笔录、劳动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3日,建筑工程公司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一里塘村4组大熊猫生态园配置地农民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发包给了四维建筑公司。虽然唐怀万是在该工程工地受伤,但伍祖珍、罗来金未举证证明唐怀万与建筑工程公司或四维建筑公司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接受建筑工程公司或四维建筑公司的管理,由建筑工程公司或四维建筑公司发放劳动报酬,也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唐怀万系建筑工程公司或四维建筑公司的员工,故唐怀万与建筑工程公司、四维建筑公司均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伍祖珍、罗来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伍祖珍、罗来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夏飞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人民陪审员 马兰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