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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余时荣与荣昌县瑞丰结构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时荣,荣昌县瑞丰钢结构加工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66号原告:余时荣,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邓和平,重庆市荣昌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荣昌县瑞丰钢结构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海棠街45号,注册号50022600008652。法定代表人:周家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时荣诉被告荣昌县瑞丰钢结构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时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余时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