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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申担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胡倞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胡倞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申担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储玉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宫林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乐庆宝,该行员工。被申请人:胡倞,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本科,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用名:胡徐,住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社区太湖山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该身份信息现已注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申请裁定拍卖、变卖胡倞抵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海独任审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5月10日,胡倞(当时用胡徐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含山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并与农行含山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胡倞在农行含山支行办理金穗贷记卡后,农行含山支行授予其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持卡人获取信用额度后一次性透支借款84000元,用于购买长安福特汽车。该借款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1%。2015年5月10日日到期。胡倞作为所购汽车所有人以该车辆为此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持卡人胡倞若不按期还款,农行含山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并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农行含山支行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12年6月13日授予胡倞金穗贷记卡信用额度,向其放款84000元。持卡人透支此款购买了长安福特汽车,入户牌照为皖E×××××,所有权人登记为胡倞,且以该车辆为此借款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农行含山支行,并在车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现该车贷已到期,胡倞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含山支行为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裁定拍卖、变卖胡倞抵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截止2015年9月21日欠款本金为29340.41元,利息15037.34元,滞纳金2607.45元,共计46985.2元。上述事实有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抵押登记证、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刷卡放款签字回单等书证在卷证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胡倞对申请人农行含山支行申请裁定拍卖、变卖胡倞抵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事项和理由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胡倞与农行含山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胡倞以其所有的皖E×××××汽车为该借款设定抵押权,且已在车辆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成立。该合同债务现已全部到期,抵押权人农行含山支行申请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胡倞抵押的皖E×××××长安福特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二、执行费、评估费及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支付。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后有剩余款项的,退还被申请人胡倞;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另行主张债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平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健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