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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姜晓琳、XX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姜晓琳,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7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姜晓琳。被执行人:XX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姜晓琳、XX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18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7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姜晓琳、XX飞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