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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刑初字第003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灌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承杰,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货车沿22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324省道交叉路口处,与被害人贺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贺某乙当场死亡,���辆损坏,造成事故。经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集装箱式货车沿22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324省道交叉路口处,与沿32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贺某乙驾驶的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贺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事故。经灌云县公��局交巡警大队调查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被告人梁某案发后主动让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9月13日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贺某甲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检报告及车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称重单,被告人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灌)公(法)鉴(尸)字(2015)10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灌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预交款单、领款据,户口证明,发��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让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完毕,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凤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月青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