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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贺继明与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继明,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91号原告贺继明,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郭蓬胜,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政雯,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程蓉,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程琳,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程红,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继明诉被告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继明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继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继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颖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