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贺继明与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继明,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91号原告贺继明,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郭蓬胜,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政雯,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程蓉,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程琳,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程红,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继明诉被告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继明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继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政雯、程蓉、程琳、程红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继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颖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