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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灼金与林真、黄应钦、���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李灼金,女,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长炳(系原告之夫),男,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真,男,汉族,住址福州市闽侯县。被告黄应钦,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泽建、汤明午,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灼金与被告林真、黄应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灼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