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食品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82号原告晏勇,男,生于1974年5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秦东,男,生于1985年1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667-5。法定代表人彭跃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盛晓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毅,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食品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晏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祎代理审判员 马志勇人民陪审员 游胜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