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爱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爱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35号罪犯王爱立,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五年六月九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旬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爱立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王爱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爱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6个。本院认为,罪犯王爱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并犯有数罪且未完全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爱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