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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余莉芳与深圳市科极达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鹰熊汇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莉芳,深圳科极达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鹰熊汇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余莉芳,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告深圳科极达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朗山二号路3号3楼308室。法定代表人任曼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纯杰,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勇,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鹰熊汇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3号。法定代表人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纯杰,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勇,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莉芳诉被告深圳科极达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鹰熊汇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余莉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查,原告余莉芳的免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不同意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同时要求原告余莉芳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3650元,逾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通过原告余莉芳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以邮寄的方式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不同意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单》。2015年10月9日经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及原告余莉芳本人确认,原告余莉芳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莉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秋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