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郝某甲。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已分居近一年。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郝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郝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也没有。如果孩子由我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郝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信息、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才能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对双方而言,离婚并非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无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均应珍惜家庭的完整,注重沟通的方式方法。现双方孩子尚处于襁褓之中,极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其健康成长亦需要和睦完整的家庭环境。希望原、被告承担好为人父母的责任,力争家庭生活早日步入和谐的轨道。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