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国庆与邵玉刚、胡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庆,邵玉刚,胡桂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姜国庆,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玉刚,男,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胡桂莲,女,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庆诉被告邵玉刚、胡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