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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国庆与邵玉刚、胡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庆,邵玉刚,胡桂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姜国庆,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玉刚,男,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胡桂莲,女,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庆诉被告邵玉刚、胡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