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建元与宋碧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96号原告:宋建元。被告:宋碧琤。原告宋建元诉被告宋碧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建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宋建元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紫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