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二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曾因诈骗,于2009年3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元;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92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盗窃,于2015年7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至启东市南阳镇南阳村陆某乙宅、蔡某宅、余某租住处,采取翻窗、推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液化气钢瓶、手机、电风扇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829.2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8月上旬某晚,被告人杨某至启东市南阳镇南阳村四组210号被害人陆某乙宅,砸碎窗户玻璃后开门入室,窃得液化气钢瓶1只、电饭煲1只、菜刀1把、铜勺1只、广勺1只、钢管1根。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液化气钢瓶价值人民币135元,其余物品均无法鉴定。2.2015年3月某晚,被告人杨某至启东市南阳镇南阳村四组210号被害人陆某乙宅,推门入室,窃得液化气钢瓶1只。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液化气钢瓶价值人民币142.5元。3.2015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至启东市南阳镇南阳村十四组15号被害人蔡某宅,在蔡宅屋后黄瓜棚窃得黄瓜2斤。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瓜价值人民币7元。4.2015年7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至启东市南阳镇南阳村四组被害人余某租住处,砸碎窗户玻璃后翻窗入室,窃得鸡蛋4.7斤、咸肉7斤、配比牌和OPPO牌手机各1部、三牛双喜牌和美奥尔牌电风扇各1台、索卡牌电吹风1只、电饭锅1只、电水壶1只、飞科牌剃须刀1把。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计人民币544.77元。2014年8月18日、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罹患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涉案第3、4节赃物并发还被害人蔡某、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笔录,被害人陆某乙、蔡某、余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孟某、陆某甲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记录、工作说明,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鸡蛋、手机、电风扇照片等物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意见,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手机、电风扇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系××病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系患有××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48天已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77.50元,发还被害人陆元平。(上述未退赃物折价款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驾飞代理审判员 史 峥人民陪审员 宋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凤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