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唐某甲。原告刘某甲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满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潇担任记录。原告刘某甲、被告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媒人介绍认识,8天后即2010年1月30日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13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沉迷赌博,屡教不改,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适当抚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东安县民政局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唐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子。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媒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30日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13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但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家庭、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加强沟通理解,改正自身缺点,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甲被告唐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满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