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上诉人查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9月15日8时4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查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查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查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代理审判员 汤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永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