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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劲松与杜泽菊、庞烈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劲松,杜泽菊,庞烈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劲松,男,生于1975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泽菊,女,生于1952年10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烈安,男,生于1956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城通达西路达县农行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5471199-2。负责人赵劲栋,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巴中支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7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6088-7。负责人杨尚勇,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劲松因与被上诉人杜泽菊、被上诉人庞烈安、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劲松于2015年10月9日以友好团结有利于结案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劲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劲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911.5元,由上诉人张劲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谭 兴审判员  胡光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