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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路、安徼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颖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路,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颖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路,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闫龙林,该公司董事长。阜阳市颍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路、安徼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南县城关镇骆庄村、曾东村土地证号为212701013**的国有土地予以评估拍卖,因处置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云秋审判员  邢金民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法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