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慧与孙力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孙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力文,农村居民。本院做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孙力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孙力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力文在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尚东·新城邦19号楼2单元221号房产一套。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力文在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尚东·新城邦19号楼2单元221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彩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