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瑜与四川荣慧公司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四川荣慧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张瑜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瑜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