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纶和与肖毅、梁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纶和,肖毅,梁海燕,吴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梁纶和,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肖毅,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海燕(肖毅之妻),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月娥,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梁纶和与被执行人梁海燕、肖毅、吴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肖毅、梁海燕偿还申请执行人梁纶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600元;二、由被执行人吴月娥对其中耳朵1万元及利息312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月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肖毅、梁海燕追偿;三、本案受理费1640元,由被执行人肖毅、梁海燕负担1200元,由被执行人吴月娥负担300元;四、本案申请执行费906元,由被执行人肖毅、梁海燕承担786元,由被执行人吴月娥负担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海燕、肖毅、吴月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纶和与被执行人梁海燕、肖毅、吴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