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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柯培文、林山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培文,林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96号被执行人:柯培文,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山峰,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明溪县人,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柯培文、林山峰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柯培文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林山峰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被执行人柯培文、林山峰应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9408元。被执行人柯培文、林山峰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柯培文、林山峰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培文、林山峰所有的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