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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朝锋与桃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锋,仙桃市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94号原告李朝锋。被告仙桃市教育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10号。法定代表人彭中才,该教育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锋与被告仙桃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朝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教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朝锋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锋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教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朝锋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