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威与黄永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陈威。被告黄永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与被告黄永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威负担。审判员 胡家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繁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