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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威与黄永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陈威。被告黄永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与被告黄永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威负担。审判员  胡家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繁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