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小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宏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宏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95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向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宋宏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宏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宏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宫艺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