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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迎军与李国付、天津市定兴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军,李国付,天津市定兴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宋迎军,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张志保,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付,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市定兴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中昌路市场西商厦2段10号、11号。代表人马国栋,公司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代表人齐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迎军与被告李国付、天津市定兴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迎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宋迎军所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主体错误,原告宋迎军自愿申请撤回此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