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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武海法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春雷与周霞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雷,周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武海法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陆春雷。被执行人:周霞生(户籍登记名:周霞升)。申请执行人陆春雷因被执行人周霞生未自动按照(2004)武海法商字第38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返还船舶建造款的义务,于200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于2005年6月21日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200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船舶建造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万元,作出分期还款承诺书。在解除司法拘留后,下落不明至今。本院对所查到的被执行人周霞生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船舶以及通讯登记线索进行了逐一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释明通知书,通知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踪迹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邮政送达,申请执行人目前不在其居住地而无法联系。本院认为,案件自立案至今已逾十年,其间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查找一直没有中止,但始终没有获得相应的进展。为有效利用执行资源,本案在无被执行人及其新的执行线索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武海法商字第38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