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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洪立、熊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548070-7。法定代表人杨万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代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龙洪立。被告熊其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洪立、熊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黄 潇人民陪审员 段传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