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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l985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7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20时许,刘某某等人与赵某某(系被告人徐某之妻)、赵某某在赵某某家因赵某某奶奶丧事举办的相关事宜而发生争吵、冲突。在冲突中,赵某某被刘某某等人殴打,赵某某被撞倒在地。当晚赵某某即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徐某。次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丧事宴席上准备就餐时看见被害人刘某某亦坐于宴席上。被告人徐某在报复心理的支配下,上前从刘某某身后用左手缠住其脖子,右手握拳对其头部、面部连击数拳,致其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2015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被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表示对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领条,户籍资料,鉴定文书,南县公安局关于移送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函及赵某某的军官证复印件,证人文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姚某某、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赵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徐某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兴人民陪审员 徐 明人民陪审员 朱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