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申琼、程仕祥与舒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申琼,程仕祥,舒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68号原告:徐申琼,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原告:程仕祥,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告:舒启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申琼、程仕祥与被告舒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