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申琼、程仕祥与舒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申琼,程仕祥,舒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68号原告:徐申琼,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原告:程仕祥,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告:舒启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申琼、程仕祥与被告舒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