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869号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庆鑫鑫龙鑫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