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审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苍南县欢乐车饰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欢乐车饰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欢乐车饰制品厂,住所地苍南县。投资人陈庆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5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内容为: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679.4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0191元。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2015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其他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与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