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莫婷媚与谢玉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婷媚,谢玉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062号原告(反诉被告):莫婷媚,南宁幸福联盟婚庆策划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星住,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谢玉萍。委托代理人:农丰华,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健康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莫婷媚申请撤回本诉起诉,被告谢玉萍申请撤回反诉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莫婷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被告谢玉萍负担。审 判 长 聂 凯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