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