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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