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靖瑀与刘尊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瑀,刘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瑀,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益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尊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尊刚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元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