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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英与被执行人赵超遗属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遗属继承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齐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