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毛海军、于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毛海军,于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00-3号原告: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久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毛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毛海军。被告:于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毛海军、于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广民三初字第4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的存款。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账号:3700****5518)的存款2100000元的冻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