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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程建评与李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评,李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程建评。被告李兆明。原告程建评诉被告李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建评、被告李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一直未归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兆明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李兆明向原告程建评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程建平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15000借款人:李兆明2013年5月29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现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15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兆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建评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李兆明负担。审判员  李夫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