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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加华与田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周加华。委托代理人彭传新,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加华与被告田开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加华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加华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