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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5号原告:陈某,务工。被告:胡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肖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