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5号原告:陈某,务工。被告:胡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肖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