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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钟某某依据(2015)城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外出,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01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故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城执字第0014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位于城固县博望镇XX村X组座北向南砖混结构房屋三间及院落。查封期间禁止出售,由王某某、李某某保管,但不得买卖、抵押等办理他权证等手续。该裁定给军王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送达,并请求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法定执限内不能执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偿还钟某某借款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