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邦珍与钟德昭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邦珍,钟德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900号原告吴邦珍,女,汉族,1965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被告钟德昭,男,汉族,1952年5月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邦珍诉被告钟德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邦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邦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吴邦珍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