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艳丽诉被告刘永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