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永龙与周文才、贺云华、周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龙,周建,周文才,贺云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63号原告张永龙,男,193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詹琼,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周文才,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贺云华,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龙诉被告周文才、贺云华、周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依法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张永龙负担。审判员 黄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