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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石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269元,减半收取3634.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璞人民陪审员  杜晓娜人民陪审员  邓华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