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静芬与许亚权、汪杏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静芬,许亚权,汪杏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谢静芬。被告许亚权。被告汪杏芝。原告谢静芬与被告许亚权、汪杏芝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德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静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亚权、汪杏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静芬诉称:2015年6月3日,她因门前的橘子树被汪杏芝无故拔除故与汪杏芝发生争吵,后汪杏芝拿着扁担敲打她家的门,她也拿拖把去敲汪杏芝家的门,被许亚权拖至家中进行殴打。她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江阴市南闸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胸肋骨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受伤、腹腔脏器损伤、骶骨骨折。2015年6月25日经鉴定她构成轻伤二级,该纠纷虽经江阴市闸派出所组织调解,但未达成调解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医药费9793.62元、护理费280元、营养费60元、伙食补助费72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7500元,合计18005.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谢静芬明确不向汪杏芝主张赔偿责任。被告许亚权未到庭,其于2015年8月27日到庭陈述:谢静芬是他的嫂子,两家是邻居。2015年6月3日谢静芬无中生有称家中橘子树被汪杏芝拔掉而大骂汪杏芝,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听到争吵后,他下楼发现谢静芬用拖把戳他家大门,并看到汪杏芝与谢静芬撕扯争吵,他便上前进行劝架。当时他哥哥许亚东看到该情况未予阻止。他上前劝开后,汪杏芝去上班了,谢静芬也回到家了。过了一会儿,谢静芬嘟嘟嚷嚷跑到他们家躺在地上独自打滚,后来他将谢静芬拖回家中。谢静芬弟弟打电话报的警,谢静芬被送往江阴市闸医院治疗。对于谢静芬的损伤并非他殴打所致,故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汪杏芝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许亚权与汪杏芝系夫妻关系。谢静芬系许亚权、汪杏芝的嫂子。两家房屋相邻,双方因家庭琐事多年不睦。2015年6月3日早上6时许,谢静芬因之前听他人讲家中的一棵橘子树被汪杏芝拔掉,在当天看到汪杏芝在家中场上后便进行询问,汪杏芝予以否认,双方进而发生争吵。汪杏芝拿扁担去戳谢静芬家的大门,谢静芬也拿着拖把去戳汪杏芝家的大门。谢静芬进入汪杏芝家后被许亚权拖回自己家中,身体多处部位受伤。谢静芬的弟弟谢云迪向江阴市公安局南闸派出所报警。谢静芬于当天被送至江阴市闸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胸肋骨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内脏伤待排,于2015年6月4日出院。2015年6月25日,江阴市公安局依法作出澄公(闸)鉴通字[2015]21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谢静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27日,谢静芬到江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侧肋骨骨折。2、脑震荡。3、腹腔脏器损伤。4、软组织挫伤。5、骶骨骨折,于2015年6月30日出院。2015年7月3日,江阴市公安局南闸派出所组织许亚权、汪杏芝、许亚东、谢静芬协商处理纠纷,后因许亚权、汪杏芝否认殴打谢静芬而调解未果。2015年7月3日,江阴市公安局南闸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传唤犯罪嫌疑人汪杏芝、许亚权接受讯问。2015年7月27日,江阴市公安局作出澄公(闸)撤案字[2015]59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谢静芬被故意伤害案。2015年8月24日,谢静芬诉至本院,要求许亚权、汪杏芝赔偿损失18005.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庭审中,谢静芬表示对汪杏芝不主张赔偿责任,对于护理费280元、营养费60元、伙食补助费72元、交通费300元不再主张。关于谢静芬受伤的原因,谢静芬、许亚权、汪杏芝、王永芳、许玲芬在派出所均进行了陈述,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谢静芬陈述她拿着拖把去砸汪杏芝家的门时,被许亚权拖到家里踢了她,而且用手机拍了照,许亚权称她在家中打滚。在她被打后,又被许亚权拖到自己家中,并用铝合金封上了门不许她出来。许亚权陈述谢静芬跑到他家打滚,他认为不吉利,便用手机拍了照,并趁谢静芬仰面朝天时站在她头那一侧弯下腰去把双手插到谢静芬双肩下,把她双肩垫起来往外拖。在拖的时候谢静芬也在反抗,双脚乱踢身子乱扭。在拖到大门时谢静芬的屁股在门槛上搁了一下,后来他将谢静芬拖到了她家的大厅里面。谢静芬屁股背部的伤就是拖的时候产生的。因为怕谢静芬继续闹,他就用铝合金条插进了两个把手之间。过了十几分钟,谢静芬的弟弟过来后骂了他不应把谢静芬关起来,并且打了120和110,之后警车和救护车就来了。汪杏芝陈述2015年6月3日早上6点多,谢静芬往她家走嘴里说着脏话,她也回骂了谢静芬。谢静芬拿着铁棒戳她家的门,后来她就喊许亚权谢静芬又在闹事。许亚权把谢静芬的铁棒夺了回来,她也拿着铁棒去戳谢静芬家的大门。后来她就回家了,当她准备上班时,谢静芬与她又对骂进而相互撕扯,后被许亚权拉开,她就去上班了。邻居王永芳陈述2015年6月3日早上6点多,她在家中听到谢静芬与汪杏芝不知因为什么事情在吵闹,她出门后谢静芬在汪杏芝家中吵架,后来汪杏芝上班去了,谢静芬就在汪杏芝家里地上翻滚,说是喝了药水,死也要死在汪杏芝家里。许亚权从楼上下来后,讲了几句话就夹住谢静芬的两只手臂,把她从他家拖出来一直到谢静芬家门口。后来谢静芬又爬起来跑到汪杏芝家里面在地上打滚,许亚权站在自己家门口。之后的事情她就不清楚了。邻居许玲芬陈述称2015年6月3日早上6点左右,她倒完垃圾时碰到汪杏芝在场上梳头,谢静芬骂汪杏芝拔了她家橘子树,汪杏芝不承认,后两人吵了起来。后她从家中吃饭出来后看到汪杏芝、谢静芬各自拿着扁担、锄头在比划,但未伤到对方。后汪杏芝就拿着扁担去戳谢静芬家中的铝合金栅栏,她虽劝说但汪杏芝没有回答,之后两人也都回各自家中。没过多久,谢静芬从家中出来说吃了药水,要死在汪杏芝家里,并跑到汪杏芝家中在中间屋里滚来滚去,大概过了2、3分钟后,许亚权就拉住谢静芬的两只手把谢静芬拉到了她自己家中,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卡、医疗费票据、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收入减少证明、工资发放单、疾病证明书、询问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本起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认定问题。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谢静芬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汪杏芝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且谢静芬明确表示不要求汪杏芝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谢静芬与汪杏芝因是否由汪杏芝拔掉谢静芬家橘子树发生口角争执,在谢静芬到汪杏芬家中用拖把戳大门进入房屋后,根据谢静芬及许亚权及邻居的陈述可以确认许亚权在谢静芬躺地后对其进行了拖拉,许亚权在遇到该情况时应预料到如采用强行拖拉方式可能会对谢静芬身体造成损害危险,但许亚权在本案中未采取合理措施,从而致使谢静芬身体受损,许亚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许亚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纠纷系因谢静芬怀疑汪杏芝拔其家中橘子树而引起,谢静芬亦跑到许亚权家中吵闹、打滚,谢静芬在处理纠纷时采取的措施也欠妥当,故谢静芬对其自身受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许亚权责任。综合谢静芬、许亚权在事发时的行为及过错程度,本院认定由许亚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谢静芬自负。二、关于谢静芬身体受伤后造成的损失范围及计算标准问题。1、对于谢静芬主张的医疗费,谢静芬提供了门诊病历卡、医疗费票据、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证据,本院依法确认谢静芬医疗费9675.22元。2、对于谢静芬主张的误工费,谢静芬提供了收入减少证明、工资发放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谢静芬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主张误工费,未超过其实际收入减少标准,故本院依法确认谢静芬的误工费为7500元(2500元/月×3个月)。谢静芬明确本案不主张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谢静芬因受伤造成的损失:9675.22元、误工费7500元(2500元/月×3个月),合计17175.22元。由许亚权赔偿12022.65元,其余部分由谢静芬自负。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亚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谢静芬损失12022.65元。二、驳回谢静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谢静芬已预交),由谢静芬负担65元,由许亚权负担135元。许亚权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谢静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月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