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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与刘晨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刘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兰州道15号。负责人王铁霆,行长。被执行人刘晨。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与刘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6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明  伟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尚  家  旺 来源:百度“”